【时 效 性】 | 闽国税所[1998]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4号文规定,铁道部直属各分局在“七五”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经国有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至1997年底到期,从1998年1月起恢复征税。经请示总局,同意这部分企业(名单附后)
1998年暂以福州铁路分局为纳税人向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从1999年起,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九九八年福州铁路分局统一纳税的多经企业名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