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7]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进一步掌握、熟悉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软件中各项功能的基本操作要领,切实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政策辅导和日常检查力度,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转。
二、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的有关审核标准。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税率,退税率按规定需作变动的,由省局统一确定后,再明确各地。
三、各地在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