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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7]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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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被捐赠单位是中央单位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市属的,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区县属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

    二、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地税直属各分局凭各捐赠单位的申请、被捐赠单位开据的收据复印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上述各项补充规定,连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并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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