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