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8]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未注明货物离境日期的,应以海关传送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上的时间为准。对货物离境日期有异议的,应由出口企业到出口海关取证后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