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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发[199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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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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