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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失效]

【时 效 性】 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100亿元,年利率11.98%,从8月26日起计息,1996年8月26日起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二、本期国库券从1995年8月16日开始发行,9月16日结束,发行结束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期国库券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承购包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交易系统,以记帐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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