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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9]2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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