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函[1999]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近来,各地询问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对下岗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持有劳动、工会等部门核发的证件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规模较小的。在经营初期,经税务部门调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确有困难的,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可暂不发登记证的正、副本。
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多年,补办和重新办理下岗证明的职工,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