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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地税函[1999]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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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合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请示》(合地税发[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游乐场所门票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游乐场所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票种的清理工作,对未经地税机关监制的有关门票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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