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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综[2013]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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