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6]2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专项清理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填列“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清理表”,随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报一起上报。
附件:一、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清理表(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