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高教财[1994]0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属高校: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材〔1994〕35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资金来源做好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市财政局和市高教局根据市属院校建立基金的情况,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市属院校勤工助学基金的垫底资金,并与学校提取的以上三项基金结合使用。基金的使用按照原则上不动本金,以利息支付办理。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