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2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是否属于商业企业的请示》(淮国税发[1999]78号)悉。
濉溪县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趸售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的统一核算,不实行预征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购进的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