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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2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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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是否属于商业企业的请示》(淮国税发[1999]78号)悉。

    濉溪县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趸售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的统一核算,不实行预征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购进的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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