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0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1999 年3月11日,湘地税发[1999]005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2 号文件,其中废止了省委、省政府以前制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各级地税部门正确贯彻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为规范我省上市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纠正越权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从 1998 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一律依法按 33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对确需扶植的上市公司,采取税务照章征收,财政返还 18 %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得税征收问题。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所得税,从 1998 年度起恢复依率征收。
三、关于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缴纳问题。从 1999 年1月1日起,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的地方税收不再实行先征后返、在长沙集中缴纳的办法,按属地原则恢复在当地直接征收。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119 号)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废止,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 1998 ] 030 号有关税收优惠条款废止。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 号)中“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 1 %提取补充生产资金”的规定废止。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 号)中“对供销合作社工业企业──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 %提取技术开发费”、“按商品销售额提取0.3 -0.5 %的为农服务培植费”的规定废止。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1996]32号)中“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1-2 %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的规定废止。
以上四至六项执行时间均从 1999 年1月1日起执行。
湘政办发[1999 ]2号文涉及的其他税收优惠问题,待省局研究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