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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流域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价费[2011]1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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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太湖流域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食品、电镀、电子、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实行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列入上述试点范围占用氨氮、总磷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依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11000元/年·吨,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2000元/年·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吨,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3000元/年.吨。对污水处理行业计征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时,扣除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太湖流域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及污水处理行业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征收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 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接文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10%的收入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90%的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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