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1998]3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收入(除在征收地直接入库外)以及税务稽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收取的纳税保证金,一律通过“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办理缴库。未开设税务稽查专户的各级稽查部门应尽快与当地国库联系,在年内办理好开设帐户的有关事宜,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原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应予纠正。
二、稽查查补的各项收入,国税系统暂由被查单位(纳税人)所在地基层征收机关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地税系统由各级稽查局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会统报表报同级计会部门和上级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