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8]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资金。对行政事业企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