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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7]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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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18号),现将该集团下属的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处在1997年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所属资产100%控股的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处在1997年底以前由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的企业外,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投资兴办的其它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就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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