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发[1998]5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地反映,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490号文精神规定,我省“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期是6月15日至3 0日,逾期未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各地收文时间是9月份,要求重新明确19 98年度的征收期及滞纳处罚时限,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我省1998年度“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期,但必须于1998年底前征收清算结束。按各地规定的征收期限,逾期未缴的单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云地税发[1998]490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系文件印制有误)。
二、1999年度的“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期限,按云地税发[1998]490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