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你们。对文中第二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和我局川国税函发(1995)53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