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税[1997]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税字[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 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