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8]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合芜高速公路专项借款代收代付利息的报告》(皖交投财[199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你公司向省建行贷款,再将此款贷给合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虽未赚取价差,但已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而不考虑其盈利高低。请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统一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主动按合肥市稽查分局要求办理有关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