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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函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合芜高速公路专项借款代收代付利息的报告》(皖交投财[199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你公司向省建行贷款,再将此款贷给合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虽未赚取价差,但已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而不考虑其盈利高低。请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统一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主动按合肥市稽查分局要求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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