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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工程公司安装空调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2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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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承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信工程分公司安装空调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邮电通信工程分公司主营业务为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属缴纳营业税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对邮电通信工程分公司安装空调而取得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邮电通信工程分公司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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