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字[199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