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8]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1998]15号文件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掌握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各地从1998年起,每年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外税收重点税源调查是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税源调查,有利于了解和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有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控管,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上报重点税源情况包括说明和附表两部分。其中说明部分应包括目前本地区涉外税收税源的总体情况(税源的行业性分布和近期变化趋势、重点税源确定方法和管理手段等)。每年上报的重点税源情况以企业全年纳税总额大小排列税源的大小。
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表由一张汇总表和四附表组成。各表请依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三、每年的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及附表应于次年的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我局每年对各地上报情况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