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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处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8]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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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我局以桂地税发[1998]3号文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达后,一些地方来函来电反映,《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点"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相抵触。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关于这个问题,我局在制定《暂行办法》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规定制定的,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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