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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沪地税地[1998]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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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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