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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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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来文中第一条所得税减免中第6小点可表述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投资总额或经营期限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另外,对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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