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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字[1998]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仍属省级财政收入,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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