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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11〕4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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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请示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内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无须经保监局批准,但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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