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101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112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
11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doc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