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时 效 性】 财协字[1999]1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0118)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