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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9]2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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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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