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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8]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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