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9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现就危旧房改造试点项目中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改建成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非住宅房屋具备规定的批准手续,但改建成职工住房时未办理规定的
批准手续的,危改中由单位负责对职工给予安置或者补偿;危改实施单位可以按
照19号文第十七条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对单位给予安置或补偿;也可以参照
19号文第十条关于居民自建房的补偿标准对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二、原非住宅房屋不具备规定的批准手续的,危改中应无条件拆除,由单位负责对职工给予安置或者补偿;单位安置补偿职工有困难的,危改实施单位可参照19号文第十条关于居民自建房的补偿标准对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