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9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工办(部、委)、扶贫办: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重点低收入群体和重点经济薄弱村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苏扶〔2018〕6号)、《关于公布省定重点经济薄弱村的通知》(苏扶办[2018]19号),“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对123个省定重点经济薄弱村每村补助200万元。2016-2018年已安排帮扶资金60万元,现将每村140万元差额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资金通过2018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其它农村综合改革支出(2130799)”预算科目。
此次下达的资金用于支持省定重点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重点支持发展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探索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村级集体增收长效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不具备条件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村,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其他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扶持省定重点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由设区市、县(市)按照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部署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发展项目指导服务,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