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6]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桂东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镇压企业提取费用列支的请示》(桂地税函[1996]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乡镇企业可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费中提取(列支)企业发展基金。
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规定执行。对已在管理费中提取(列支)的企业发展基金应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