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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政发[1996]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7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我省征收社会治安费,这对加强政法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研究确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1996年5月1日前征收的社会治安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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