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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9]3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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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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