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营[1999]3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