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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振兴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性】 国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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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由于战争创伤及自然地理等原因,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发展,对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解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贫困落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扶持力度,着力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着力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着力推进优抚安置改革政策落实,着力提高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水平,着力加强民政能力建设,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发展目标。分步骤、分阶段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到2015年,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显著增强,社会福利实现适度普惠,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优抚安置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水平提速提质。

   到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民政社会管理更加高效,便民利民、功能配套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民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扎实有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支持重点

   (一)健全完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针对赣州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多灾易灾特点,支持赣州建设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县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救灾专用设备和救灾专用车辆。与新农村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相结合,支持在乡(镇)一级建设具有综合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大救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参照中央对困难地区倒损房补助标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实施农村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子女及失散红军遗属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农房保险制度,增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支持建立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创建一批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支持防灾减灾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赣州列为全国社会救助重点资助地区,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城乡低保制度,适度扩大保障面,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4.7%和18.8%。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到“十二五”末,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敬老院。2015年实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的目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支持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城镇“三无”对象生活补助水平,确保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建立重度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适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建设市、县两级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多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福利设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5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者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独立的儿童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县建设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面向所有老年群体,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四)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着眼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建设上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倾斜。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解决部分社区无办公用房、无服务设施问题。重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力争到2015年,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农村村级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在街道、社区建立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提高社区信息装备条件和社区服务信息化水平。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扶持发展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和党建工作,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水平。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增加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项目数量和资金,加强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和鼓励全国性社会组织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科学布局县级殡仪服务设施,改扩建县(市、区)殡仪馆,建设城乡公益性、生态节地型公墓,指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支持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选派和培养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当地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五)健全完善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认真研究制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研究解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州特殊困难群体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支持县级中心光荣院建设,维修改造现有乡镇光荣院。支持江西省荣军医院(江西康宁医院)、赣州荣军中心(集医疗、康复、休养于一体)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平稳有序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安置经费的投入,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成散葬烈士墓搬迁、抢修保护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纪念建筑设施保护和修缮支持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赣州建设中央苏区烈士陵园、吉安建设东固革命烈士陵园和螺子山革命烈士纪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新建改造一批军供站,对亟需更新设备及维修改造的军供站予以重点倾斜,逐步理顺军供站产权管理体制。

   (六)积极支持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要求,适应赣州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指导、协助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支持加快赣州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加快构筑同城化发展框架。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大对地名公共服务、地名文化建设、平安边界建设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

   (七)着力推进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设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着力协调推进江西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优先解决江西罗霄山片区突出的民生问题,协调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设施落后问题,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对江西的17个罗霄山片区县(市)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扶持。

   (八)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着眼于提高民政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指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民政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做好相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央专项资金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市、县“数字民政”工程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采取省级支持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中央补助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集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事务、社会管理、业务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不断提高民政信息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民发〔2011〕209号)时,指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做好政策衔接,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坚持按照突出重点、同等优先的原则,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州给予重点倾斜。在涉及民政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方面,对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央在赣州安排的民政公益性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取消市、县及以下资金配套。

   (二)支持拓展民政资源。进一步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协调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参照新疆、西藏切块支持赣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加大民政部本级使用的中央彩票公益金投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力度。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发、发行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的新品种优先照顾在赣州上市。在中国福利彩票中发行即开型“振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专项彩票。扶持创建具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方特色的品牌慈善项目,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慈善组织、民营资本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鼓励东部发达省市民政系统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三)夯实民政发展基础。重点扶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基层能力建设。支持建立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帮助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促进基层实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能办成事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大民政人才工程,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人才规划体系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选派部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挂职锻炼。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民政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民政干部、民政专业技术人才、民政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培训,为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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