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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地[1997]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29页〕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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