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局审核并下达。
但年终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仍需报省局审核批准。
二、1999年12月22日下发的湘地税函[1996]240号文中我局所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