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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财税字[1995]第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将应纳增值税足额缴入国库,然后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4)253号《关于同意对我区部分农口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的批复》的精神,我区森工企业(含地、市、县森工企业不再实行所得税按核定基数定额上交的财务管理办法,从1994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区的森工企业不执行《通知》中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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