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税局:
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实施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一次性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以下通称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下列规定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作出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作出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并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报告,如纳税人已提出听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出税务行政诉讼的,也需一并说明。
第五条 接受备案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接受备案的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送备案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接受备案审查的地方税务局要求调阅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八条 接受备案审查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发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接受备案的地方税务局制发《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
第十条 报送备案机关接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并于改正后的7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接受备案的地方税务局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三条 对作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接受备案审查的地方税务局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接受备案审查的地方税务局于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