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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屠宰税应税牲畜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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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阜地税政一字[1996]42号《关于对屠宰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营应税牲畜的食品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所支付金额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屠宰税。这里的应税牲畜是指收购后即用来宰杀的猪、牛、羊,对收购用于饲养的幼畜不征收屠宰税,只有在其出栏收购或宰杀时再征收屠宰税。为规范管理,严格征免,你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幼畜具体标准,对不属于幼畜范围的出栏应税牲畜都应按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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