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民优发[1998]3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目前已到年底,调标工作量较大,各区县要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附件: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