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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民优发[1998]3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目前已到年底,调标工作量较大,各区县要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附件: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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