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沟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度起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