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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交运便字〔2012〕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部组织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系列标准。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见部外网道路运输司子网页),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311017时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车辆管理处  曹仁磊

010-65292753  010-65292740(传真)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010-62079182  010-62079733(传真)  13811208259

电子邮箱:c.zeng@rioh.cn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21231

 

  1.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zip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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