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1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