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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9]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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